本会章程

鞍山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鞍山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英文全称为AnShan Association of Career Promotion for Veterans,英文缩写为ASACPV。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本会由热心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个人自愿组成,为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配置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以帮助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为目的,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搭建政府与社会、军队与地方、退役军人与用工单位的合作桥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鞍山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鞍山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辽宁省鞍山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有关退役军人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二)收集、交流退役军人人力资源信息和地方用工需求信息;

(三)协助退役军人参加就业创业培训;

(四)采取各种形式为退役军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支持;

(五)组织开展相关专题调研、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六)依托军地资源,开展国防教育。

(七)开发适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安保、物业、国防教育、应急救援等岗位,开展非营利性服务。

(八)依法开展有益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社会活动和服务活动;

(九)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与本会的业务有联系或者愿意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会会费管理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情况适时在理事会通报。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其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本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管本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军队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2015年11月6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8年1月12日第一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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