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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的意见

2017年1月6日  2082次

新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以来,各县(市)区认真探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办法、新途径,对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给予了政府指令性安置,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积极组织培训和推荐就业,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在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指导和服务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创新方法,拓展渠道。为了切实发挥好各职能部门作用,做好对退役士兵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
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实施以来,将有90%以上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指导和服务,已成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点内容。特别是未来几年,国家裁军30万,每年回乡的退役士兵数量将增多,同时经济形势的下行压力,导致企业用工减少,退役士兵的就业更加困难。面对这种形势和矛盾,如何加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是各相关部门必须解答的新课题。首先要在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要坚决杜绝只有安置部门对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负责,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提供服务,或者少服务的错误认识。要深刻认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着眼于国防建设的大局,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纳入各级职能部门扶持就业创业的重点对象,强化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意识,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纳入工作重点。其次抓责任落实,形成各部门联动的服务机制。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服务机制。 在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培训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设立联络员,负责部门之间的衔接,同时明确责任人,负责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相关政策的落实,共同探索服务的办法和途径,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建立政策扶持运行机制,切实保证优惠政策得到落实
(一)做好政策宣传。要通过网络传媒、微信平台、政策汇编等形式,及时将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告之退役士兵,做到人人皆知。
(二)落实政策保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全面掌握优惠政策内容,清楚办理各项手续的责任部门、地点和程序,做好讲解和宣传。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抓好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明确具体责任人,需要在窗口办理的,建立快捷办理通道,在窗口显著位置粘贴“退役士兵优先办理”告示牌,工作人员主动向前来办理业务的退役士兵讲解优惠政策,周到服务。
(三)落实财力保障。在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中,将涉及到税收减免、创业场地补贴、贷款贴息、组织招聘会、培训费用支付等财力支持,各县(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使用工作,落实配套资金,保障资金及时到位。
(四)落实智力支持。各县(市)区要依托知名企业家,组建退役士兵创业“专家指导组”,为需要创业扶持的退役士兵提供智力支持,防止退役士兵在创业过程中走弯路。退役士兵培训机构,要根据退役士兵的需求开展创业培训,为有创业思想的退役士兵提供帮助。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思想疏导,建立退役士兵正确就业观
(一)做好报到期思想转化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在退役士兵报到后两个月内,要针对退役士兵刚刚离开部队,思想迷茫,对有关安置政策不十分清晰的特点,以座谈会、政策宣讲会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就业观教育。引导他们理解国家的安置政策,地方政府给予他们的服务内容,感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的关怀,树立自主就业的信心和勇气。
(二)做好培训期就业观教育。各培训部门要结合每期培训的课时安排3到5次就业观教育。聘请具有一定水平的军转干部、企业家、教育工作者担任教员,针对退役士兵关注的就业形势、企业管理特点、如何提升就业能力等问题,进行讲解和传授。鼓励他们刻苦学习专业知识,为他们走上工作岗位积累更多的知识。
(三)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各县(市)区要注重挖掘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典型,在积极通过媒体进行宣传的基础上,要通过典型人物经验介绍、组织退役士兵参观典型人物工作单位等形式,适当地安排成功典型与刚退役的士兵近距离接触,使他们认识到付出与成功的关系,增强自己对就业创业的希望。
四、及时掌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需求,加强指导和服务工作针对性
为了了解和掌握退役士兵需求,提高工作的针对性,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中,实施自主就业创业扶持申报制。
(一)本人申报。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到民政部门报到时,根据自己的意愿填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扶持申报表》,填报自己的特点、特长、就业创业要求等相关情况。
(二)研究指导扶持计划。由民政部门对退役士兵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归纳分类。每年与相关的部门集中研究一次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扶持方案,纳入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三)主动征求意见,每年开展一次“就业创业情况反馈月活动”。将每年的七月份(八一建军节前夕)确定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情况反馈月”,由民政部门了解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情况,听取他们对服务工作的意见,根据退役士兵是否继续需要扶持,调整扶持对象。
五、积极适应就业岗位需求,加大培训工作指导力度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必须随时掌握市场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和退役士兵对岗位的需求,指导培训机构不断完善培训工作。
(一)建立调研机制。安置部门要通过协调人力资源部门,走访企业,了解用工需求特点;通过与退役士兵的座谈,了解退役士兵对岗位的需求。根据掌握的情况,协调培训机构做好市场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和退役士兵对岗位的需求的衔接,做好培训专业的设置调整工作,及时完善适合退役士兵培训的专业和培训模式。
(二)建立退役士兵与培训机构信息联络平台。通过信息手段,将我市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学校所设的专业、学制、开学时间、颁发哪类证书、参加培训的条件、如何报名参训进行公布,让退役士兵随时掌握各学校的培训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
(三)加强对培训机构监管,跟踪退役士兵参加培训情况。各培训机构要将每期培训的课时计划,在开学后15天内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不定期到学校检查培训情况,每年将组织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到校看望一次退役士兵,召开一次座谈会,了解他们参加培训的食宿情况、到课率,以及学习的效果。
(四)不断完善培训机制。根据调研结果和座谈了解退役士兵的需求,及时解决培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培训机构要客观设置培训专业,科学安排课时,强化师资力量。在退役士兵创业方面,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与培训机构联合,依托知名企业家,组建退役士兵创业“专家指导组”,通过设立培训课,进行一对一创业指导等方式,为需要创业扶持的退役士兵提供智力支持。
(五)信息回访,了解退役士兵培训后就业创业情况。民政部门每年结合“就业创业情况反馈月”组织一次回访工作,了解汇总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情况,寻找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规律和特点,根据发展情况,不断调整完善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的模式和专业。
六、积极探索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人才营销模式,努力拓宽退役士兵推荐就业渠道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树立人才营销理念,主动走进企业为退役士兵“找婆家”。一是建立常态化用工联络机制。依托各县(市)区军安办,建立市退役士兵就业指导联络组,按照区域分工,负责联络退役士兵就业岗位。通过各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较大型企业进行对接,将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企业,纳入全市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基地群,建立全市“一盘棋”的运行模式。二是开展退役士兵进企业活动。每年4月份,由退役士兵培训学校牵头,组织一次退役士兵看企业活动。 通过退役士兵走进企业,使他们了解企业,了解自己。三是推动培训机构进企业,主动接单。结合每年走访企业单位,了解各企业用工情况的同时,将培训机构的培训职能告知各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在用工时,能够首先想到退役士兵,培训机构能够根据用工情况定向培训,建立“订单式”用工培训机制。四是定期召开企业用工招聘会,为企业和退役士兵牵线搭桥。联合人力资源部门、培训机构和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招聘会。五是建立“招工”与“找工作”联系平台。依托互联网,建立用工信息和找工作的信息平台,让企业和退役士兵时时掌握相关情况,提高推荐工作效率。
七、规范档案信息管理,确保为用人单位提供准确的退役士兵信息资料
退役士兵档案关系退役士兵未来的就业创业,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保存管理好退役士兵档案。一是明确退役士兵档案的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县一级军安办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托管后要告知退役士兵其档案的保管部门和调用方法。如果未移交托管的,一律由县级军安办统一保管,对因就业创业调出的档案,不得再调入军安办保管。对以前保存在各乡镇的退役士兵档案均收回县级军安办,由军安办统一保管或移交人才服务机构托管。二是严格落实档案管理制度。军安办保管的档案,要落实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明确专人负责,设立档案专柜,落实消防、除湿、除虫措施,严格档案查阅、移交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档案移交登记本》。对需要移交出去的档案,在有接收档案部门的《人事档案商调函》的情况下,要有退役士兵本人的认证签字。档案资料要直接交付接收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并做好接收人签字登记;需要邮寄的,要保存好档案接收回执。退役士兵本人不得提取、携带本人档案。三是做好退役士兵档案信息的管理。在及时维护《退役士兵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建立各年度退役士兵名册(纸质)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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