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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消防员招录办公室关于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 2019 年度第二次面向社会招录消防员的公告

2019年10月8日  1329次

为有效履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职责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人 社部规〔2018〕5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2019 年度第二批消防员招录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现就辽宁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2019 年度第二 次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消防员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方式

经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此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辽宁省招录 850 名消防员(均为男性)。

二、招录条件与范围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加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四)年龄为 18 周岁以上、24 周岁以下(出生日期在 1994 年 10 月 11 日至 2001 年 10 月 10 日之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年龄放宽至 26 周岁(1992 年 10 月 11

日以后出生),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经应急管理部批准年龄可放宽至 28 周岁(1990 年 10 月 11 日以后出生);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和心理健康;

(七)具有良好的品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定向招录退役士兵须为解放军或武警部队服役期满退役士兵(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常退出消防员)。

三、网上报名及资格审查

消防员招录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资格审查采取网上初审、现场复核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注册报名。招录对象可在 2019 年 9 月 10 日 23 时后、10 月 10 日 18 时前登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平台(http://xfyzl.119.gov.cn),查询浏览

招录信息,注册进入消防员招录在线报名系统。

申请特殊专业人才放宽年龄报名的,由本人于 9 月 25 日前(以信件寄出邮戳时间为准)向省级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录办”)寄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

件证书复印件,经省招录办组织审核、公示并报应急管理部审批同意后,办理网上注册报名。有关条件和程序详见 ( 国家公告《特殊专业人才放宽年龄报名条件和程序》)。 网上报名时,招录对象须填报个人信息进行账号注册和实名认证。登录成功后,按照类别选择“退役士兵”或“社会青年”报名通道,退役士兵招录对象不得隐瞒服役经

历选择“社会青年”报名,一经发现取消招录资格。

招录对象登录在线报名系统前,须仔细阅读《报名指南》和《报名须知》,按系统提示录入报考意向、调剂志愿、学历经历、表彰奖励等信息,并上传证件照片和居住证、

退伍证等图片。报名证件照片包括本人近期 1 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须为蓝色或白色背景,295×413 像素,jpg 或 jpeg 格式)和身份证照片(横向拍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身份证须整体处于居中位置,不留边框,确保清晰,jpg 或 jpeg 格式),证件照片需经系统工具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上传。提供虚假报名信息的,取消招录资格。

招录对象须凭注册的身份证号码和密码打印准考证,查询招录进度,请务必牢记。报名时,招录对象可按照个人意向选择在户籍地省份或经常居住地省份报名。在户籍所 在地省份报名的,可根据招录计划选择报考意向;持居住证在经常居住地省份报名的,只可报考当地消防救援队伍。报名意向栏设有调剂选项,如选择服从调剂,可按个人意向“同 队伍跨省”(志愿在所选队伍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跨省跨队伍”(志愿在全国范围内的消防救援和森林消防两支队伍间进行调剂)选项中进行选择。服从调剂人员录取 几率更高。

(二)网上初审。网上报名期间,省招录办协同各市招录办同步对招录对象报名信息进行初审。

网上初审通过后,报名信息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须由本人在报名系统中提出申请、说明事由,经省招录办审批,修改信息后重新提交审核。报名信息不完整、 初审未通过的招录对象,可在报名系统中补充信息后重新提交审核。初审发现不符合条件范围的招录对象,可在报名系统中提出修改信息申请,详细说明修改事由,报省招录 办审核、应急管理部审批,修改报名信息后重新提交审核。修改报名信息仅限申请 1 次,须于 9 月 30 日前申报,10 月 1 日 0 时起不再受理修改申请。

(三)参加资格审查现场复核。招录对象根据网上初审结果,按省招录办通知要求,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退伍证、立功受奖等证 件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参加现场复核。通过复核的,须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报名登记表》和《消防员招录知情书》(详见国家公告)上签字确认。拒不签字的, 取消报名资格。

首次消防员招录中公示录用未报到、入职培训后非正当原因退出、政治考核复查不合格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四、招录考核 通过资格审查的招录对象,持身份证、准考证参加后续招录考核。考核项目包括政治考核、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体格检查、心理测试和面试。考核项目顺序、时间、

地点等具体安排,由省招录办发布。

(一)政治考核。参照征兵政治考核要求进行。 (二)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体能测试、岗位适应性测试项目及标准》执行(详见国家公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消防员招录体能测试、岗位适应性测试项目及标准》)。体能测试实行量化评分,单项设最高分(15 分),总成绩最高 40 分,有一个单项“不合格”的予以淘汰。岗位适应 性测试有一个单项达不到“一般”标准的予以淘汰。按照录取人数 1:3 的比例确定体能和岗位适应性测试合格人员,进入体格检查和心理测试环节。

(三)体格检查和心理测试。在指定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中军队陆勤人员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的不予招录。招录对象对体检结 果有疑问的,由省招录办和同级卫生部门共同研究决定是否进行一次复检,体格检查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可通过服用药物或其他治疗手段影响检查结果的项目不予复检, 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基于消防救援工作强度风险高的特殊要求,对已评定残疾等级和有严重伤病治疗记录等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不予招录。心理测试采用消防员招录 心理测查系统进行,由系统自动评判“合格”或“不合格”,心理测试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四)面试。面试参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做法实施,实行量化评分,满分 100 分,低于 60 分的为“不合格”。面试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五、公示及录用 (一)公示。按照“退役士兵”、“社会青年”招录计划和两类招录对象的个人体能测试和面试总成绩分别排名,综合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岗位适应性测试情况,分类

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和拟补录人员(不超过招录计划的 20%)名单,在招录平台通知通告栏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招录对象公示前须签订入队承诺书,拒不 承诺的取消录用资格。

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录取且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取得研 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出消防员,考核测试面试合格的直接录用。三等 功及以上奖励应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或应急管理系统相关奖励规定组织实施的立功受奖项目。对中共党员和荣获“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等表彰人员,放 宽报名年龄条件的特殊专业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录用。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 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三)入职培训。新录用的消防员,参加为期一年的入职培训。在培训期间内,省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可直接对不服从管理、体格复检不合格、日常考评不合格、训练 考核不合格,或有其他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情形的新录用消防员做淘汰退出处理。培训合格的,正式签订接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录用后未报到,或入职培训 1 个月内退出的,从公示的拟补录人员中按成绩排名择优补录。入职培训 3 个月内,组织开展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复查工作,将腰椎间盘突 出、半月板损伤、韧带损伤、强直性脊柱炎等影响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疾病纳入体检复查范围,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公示录用后未报到的,取消下一批次消防员招录资格。 入职培训期间,非正当原因退出的,须返还个人工资,补缴体格复检费、入队交通费、培训伙食费,不得参加今后消防员招录。对正式签订接收协议后,非正当原因提前离职的, 此后不得参加国家公职人员招录(聘),并记入公民征信系统。

六、职业发展和保障

经批准录用的消防员,培训合格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规定,授予相应消防救援衔,由录用总队级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统一分配。 工作满规定年限,根据个人能力素质、现实表现和岗位空缺情况,可按规定比例逐级晋升。消防员中的优秀业务骨干,通过单独招生择优选拔到消防院校定向培养,毕业后提 任为指挥员。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消防员还可通过专门录用干部考试直接提任为指挥员。

消防员实行与其职务职级序列相衔接、符合消防救援队伍高强度、高风险和 24 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政策。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地基本 医疗保险,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并根据消防救援工作特点建立伤亡附加保险制度(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保险、抚恤优待等相关政策出台前,按转 制前政策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委与应急管理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 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 号)、《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2019〕4 号)等文件,明确国家综合 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伤亡抚恤、退出安置、就业创业、家庭优待、子女入学、住房医疗、交通出行、参观游览等方面享受专门优待政策。

消防员实行全程退出机制。不适合继续从事消防救援工作,以及因其他原因经组织批准的,安排退出。其中工作不满 12 年、需要安排退出的按规定给予补助;工作满 12 年以上、 不满退休年龄的由政府安排工作,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达到退休条件的安排退休。

七、纪律与监督 消防员招录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此次招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招录工作咨询电话: 024-86934132(请在工作日、工作时间拨打)。

应急管理部监督举报电话:010-83932827;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举报电话 024-86934134。

材料寄送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 8 号,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员招录办公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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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地址:鞍山市高新区越岭路267号
电话:0412-726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