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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改革前后的变化

2016年5月10日  2824次

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作了重大改革 。今年,是义务兵不再安排工作的第一年,为了使退役士兵更加了解本市安置政策,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我们特将改革前后安置政策进行对比说明,以方便退役士兵正确选择退役方式。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条例》实施前,实行政府为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相结合,农村退役士兵不安置的方式。改革后,取消城乡差别,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 、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一、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即可选择政府安排工作,也可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 


(一)新旧政策并存,两种退役方式可选。


《条例》第53条规定:《条例》实施以前入伍、实施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 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因此,对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未满三期的直招士官除外)仍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 


(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长期以来,为切实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作了许多探索研究和政策调整。在安置方式上,逐步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完全由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自谋职业与安排工作相结合转变。1993年,适应国家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明确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随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引进市场机制,提出“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包底安置”;平衡国防义务,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拓宽安置渠道,要求“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1998年,修订公布后的兵役法,确定了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2001年推广部分地区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验做法,标志着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改革全面展开。2004年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自谋职业成为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同年,我市根据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实际,出台了《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青政办发〔2004〕44号),规定当年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属我市所辖行政区域接收且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在经济补助、教育、就业服务、税收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自谋职业主要优惠政策。 


1、享受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 


由安置地政府为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发放。其中,城镇退伍义务兵为年平均工资的1.5倍;一期城镇复员士官为1.7倍;二期城镇复员士官为1.9倍;三期以上转业士官为2.5倍。 


2、享受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优惠 


(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规定,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如未参加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已被录取的,可凭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学费补助,补助标准按照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3、享受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优惠 


(1)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现役和自谋职业时间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 、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和等待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期间的时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4、享受个体经营优惠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 、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依照国家规定3年内免交以下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收费项目。 


5、享受税收优惠 


对商贸企业 、服务型企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6、享受贷款优惠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7、享受落户优惠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房改房、自建房)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合法固定住所,并取得房产证书且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允许其凭房产证明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和子女可随其办理落户。

8、享受免费保管档案优惠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代管,退役士兵自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服务费用。 


(四)本市实行 “双考”阳光安置。 


本市积极探索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于2002年实行退役士兵“双考”安置,是全国较早实行的城市之一。为充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行理论考试和档案考核相结合,严把资格审查、实绩考核、文化考试 、张榜公示、择优选岗等关口,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条例》实施后退役士兵安置待遇实现城乡统一 


(一)符合政府安置工作的条件实现城乡统一。改革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遵循“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原则,安置工作的条件主要是入伍时为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入伍时为农村户口的退役士兵原则上不安置工作,存在城乡差异,显失公平。改革后,安置工作的条件实现统一。安置条件为: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烈士子女。 


《条例》实施后,取消了城乡差别,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范围明显缩小,体现了公平公正,有利于鼓舞士气和提高安排工作的质量。 


(二)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均可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国家设立扶持自主就业退役金,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同时,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2013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1号),明确规定了本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凡是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均可享受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具体标准为: 


(1)自主就业的农村退役士兵,按每服役1年(服役年限不满 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 1年的按照1年计算)4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2)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初级士官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其应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为领取当年的地方自谋职业金标准扣除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之差,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低于年均4500元的,补足到年均4500元发放。 


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初级士官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其应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为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地方自谋职业金标准扣除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之差,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低于年均4500元的,补足到年均4500元发放。 


(3)服役满 12年以上的士官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政府为自谋职业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条例》实施后,符合政府安置工作退役士兵数量明显减少,如何促进自主就业及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实现自主创业就成为民政部门承担的一项全新工作。2012年,根据民政部、省厅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部署,结合本市实际,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12]68号),对培训的对象资格认定、培训形式、培训经费落实、教学管理和检查考评均做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民政、人社、教育、财政、军队及定点教育培训院校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主要内容如下: 


(一)参加培训范围 


1、当年退役的自主就业及自谋职业士兵,1年内可选择参加一次教育培训; 


2、确有特殊原因1年内不能参训的,经民政部门批准,可参加下一年度的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方式 


1、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到指定的教育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3至6个月,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士兵可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的由承训单位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2、中等职业教育: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免试参加政府指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历教育,学制一般2年。学完规定课程并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高等学历教育: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报考在青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享受国家及省确定的退役士兵报考优惠政策。 


(三)教育培训的补助标准 


1、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 


参加职业培训的退役士兵,经过考试鉴定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合格证书,政府给予一次性培训和鉴定补助,具体标准和培训专业参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青政发[2011]40号)执行。超出《意见》规定补助标准的培训专业,据实补助,最高不超过4500元。 


2、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学历教育补助标准

退役士兵通过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 ,考入在青高校职业教育、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中等职业教育、技工院校教育的学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在每年6000元的额度内,据实补助,超过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每人每年补助费1500元。

四、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扩大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市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3〕20号)明确规定: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44号)规定的教育优待、就业服务、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户籍和档案管理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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